解析:
以下各份证据均可充分证实确有打人事件发生这一事实:
首先是当事人对于相关事件经过的详尽陈述;
其次,有来自医院针对伤者治疗伤口所出具的收费单据以及详细记录病情发展和诊治过程的病历材料作为印证;
最后,现场监控设备所录下的音频与视频资料也能为我们提供关键性的线索。
在法律实践中,证据被定义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依据,任何能够揭示案件真实状况的客观事实都可以被视为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