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若发现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则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
具体而言:
当发现的犯罪属于刑事自诉范畴时,即使当事人未能主动提起诉讼指控被告,亦应当依照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与要求展开审理工作。
倘若原告有意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出相关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可依法将该案移交至刑事庭进行审理。
然而,若所发现的犯罪涉及到公诉案件,法院则应依据法律规定裁定暂时终止审理,同时将所掌握的相关情况或线索迅速移交给具备侦查权限的侦查机关进行深入调查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