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司董事会之职责,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进行落实和执行;
策划及制定有关企业合并、分离、解散或变更企业组织结构等重大决策;
制定并执行公司的基础性管理规章制度;
以及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管理架构等等。
然而,在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潜在的风险,例如民事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以及刑事责任风险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