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挪用资金罪这一罪名主要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员工倘若利用自身在职务中所获得的便利条件,擅自将所在单位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那么这种行为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涉嫌触犯挪用资金罪。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具体认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
其次,犯罪对象则是指本单位所有的资金;
再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挪作个人用途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并且已经超过了三个月的期限尚未归还;
最后,从主观角度出发,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正在实施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同时也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是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但仍然故意这样做。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具有特定性的,即仅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