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男方欠下的款项系其单独向外举借,而女方对此毫不知情,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通常情况下女方无需对这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若此不知情之欠款是男方为了维系夫妻二人的家庭日常生活或支持家庭生产经营等用途,从普通生活常识的角度来看,女方也应视为知晓并同意这笔欠款的存在。
此外,若女方在得知男方欠款后,明确表示认可并同意还款,则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均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已分别归属各自主张,则双方可协商解决债务问题;
如协商无果,则由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