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共同受贿罪与受贿罪这两种犯罪类型来说,它们在构成要件层面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均指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是其最本质的特征所在;
其次,从客观角度来看,此类犯罪通常呈现出行为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产,或者采用非法手段收受他人财物,从而实现为他人谋求某种利益的犯罪事实;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这类犯罪的实施者往往是特殊的主体,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这种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故意构成的,也就是说,只有当行为人是出于故意的心态去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时,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此种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