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办事,换取相应的对价。但生活中的情况可谓是千奇百怪,刑法不可能将所有的受贿罪情形都规定下来。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刑法中明确的受贿罪规定的情形有哪几种。
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等。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受贿罪在客观方面除了有索贿和收受贿赂这两种基本行为形态外,还包括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①收受回扣、手续费。如《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
②斡旋受贿。如《刑法》第388条规定。
产业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斡旋受贿,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在岗期间为请托人谋利,双方约定在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1号)所作的规定。
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
当然,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即所谓的“贪赃不枉法”,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即“贪赃又枉法”。但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甚至有无具体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在所不同,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就可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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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对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此,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的种类有单位受贿罪,介绍行贿罪,行贿罪等罪名,但受贿罪的行为方式则有索贿,斡旋受贿等。大家一定要区分清楚罪名与行为方式,这样才能把握住一个犯罪该如何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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