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洗钱罪的定罪量刑需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明确知晓涉案资金系来自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孳息。
为了掩盖、伪装上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犯罪分子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如:
提供银行账号供对方使用;
协助将非法资产转化为现金、支票、股票或者债券;
利用电子转账、信用证、信用卡等现代化支付手段协助资金流动;
协助将非法资金转移至境外;
采用其他各种手段掩盖、伪装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