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拐卖妇孺罪的司法认定必须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首先,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怀揣着两种明确的意图,其一便是通过非法手段限制、羁押或者控制妇女与儿童的自由;
其次,行为人还需有将被非法拘禁者或者受控者转让出售给第三方的明确企图。
此外,在实践中,还需要符合一系列的客观条件,这些规则都与行为人行使这些非法权力所要达到的目的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