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需进行通话或亲自至派出所告之身份证明号码,同时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替实行拘留、逮捕程序,这是需要将拘留证明书、逮捕证明书以及相关办案协助函递送到协作地公安机关的。
希望能得到警察同志们的协助查询。
然而如有应该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正在逃避法律制裁,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其被顺利逮捕归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
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
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