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危险驾驶罪”乃是一种抽象危险犯罪类型。
如此判断主要源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明确规定,无论是在道路之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狂飙追逐、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亦或违反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径,一旦被司法机关定罪,最轻者也将面临刑事拘留及罚款的刑罚。
相较来说,这些律法条款仅针对特定行为做出了细致描述与具体规定,但并无明确要求此类行为必须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可以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罪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抽象危险犯罪类型所涵盖的险境主要指向的是行为本身可能带来的危害性;
相反,具体危险犯罪类型所关注的则更多地涉及到行为导致的最终结果所可能引发的危险风险,比如最为典型的例子便是“生产销售假药罪”属于抽象危险犯罪类型,而“生产销售劣药罪”则属于具体危险犯罪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