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法性方面,房屋交易过程中的网络签约手续实际上是行政机构对合同予以强制性登记和备案的一个环节,它自身并不具备替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尽管网络签约被视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且经过公开公示的合同形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双方可能出于避税或有利于贷款申请等目的,针对同一处房产签署多份内容有所出入的“阴阳”合同,以便顺利完成网络签约等相关手续。
因此,尽管网络签约合同在法律层面上仍然具有有效性,但其中涉及到的房价条款未必能够准确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在此类情况下,通常会遵循后签订的合同优先于先签订的合同这一原则,以最后达成的协议为准,同时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以及合同登记备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判断。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网上签约制度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行为,提高存量房交易的透明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防止“一房多卖”等情况的出现。
简言之,网签合同仅具有登记备案作用,在双方已前期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网签合同并不具有独立性。
因此,即便网签合同存在瑕疵甚至无效、可撤销的事由,也不影响书面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只要不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书面合同是不受网签合同的影响的,与网签合同不一致时,应以书面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