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构成抢劫罪而被判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者,对于死刑情形并不适用常规的减刑规则。
然而,在服刑期间能够严格遵守监狱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有悔过自新或是立下显著功绩的话,相关部门可予以适当的减刑处理。
另外,如果罪犯具备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等法定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也应当给予相应的减刑待遇。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