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中,若公积金缴纳余额不足达到三个月或以上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时停止受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服务,如此情况下,借款方将会难以实现公积金贷款的顺利办理。
另外,针对公积金贷款刚刚发放至指定账户,亦或是新近完成办理但尚未来得及使用的情况,依照贷款协议中的明确规定,如借款人连续拖欠公积金达三个月之久,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解除贷款协议,并要求借款方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或者执行商业贷款利率。
然而,当公积金贷款已经成功办理完毕,并且正处于正常还款周期内时,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停缴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对公积金贷款产生直接影响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