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于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手段取得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有义务予以尽职尽责地保管与照顾,为可能发生的详尽核查提供便利条件。
同时,它们也必须对保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清单、记录,以及可能随案移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详细制作,以便于后续的案件处理。
在此基础之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挪用或者处置这些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受害人的合理财产,应当迅速如数归还。
而对于那些属于违禁品或是不适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严谨处置。
对于那些被用作证据的实物,也应随着案件的进展而进行相应的移交。
如果某些实物因为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移送,那么就需要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一同随案移交。
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据判决结果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妥善处理。
对于那些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了依法应当归还给受害者的部分之外,其余的一律上缴国库。
对于那些在司法工作中存在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行为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若情节轻微,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则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