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退回补侦律师怎么办?
案件退回补侦意味着案子还没有结束,接受了委托的律师就应该继续帮助客户进行新一轮的诉讼,除非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服务关系被合法解除了,否则只要案子还没有得到判决就必须让律师随着案子退回侦查的进展开始新的辩护或者维护权利。
首先,退回补充侦查的主体、任务与侦查阶段相同。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16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适用上述规定。这表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目的是查清案件的全部事实、情节,做到证据确实充分,从而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要求。由此可知,无论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主体都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其任务皆为查清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审查起诉阶段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是诉讼程序进行到审查起诉环节,由于案件现有的事实、证据等达不到诉讼活动继续进行的法定条件,从而将案件退回到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的诉讼活动。除了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还在第三编第三章“第二审程序”中规定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属于一审并不属于二审程序了,可见,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章节设置并无必然联系,即便规定在提起公诉章节也未改变其性质,仍应适用侦查阶段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亲自侦查的案件往往都是公安部门自认为已经条件成熟且证据足够的情况下才会移交的,但是检察院通过调查发现这个案子没有充沛的证据用以支撑法官的认同,律师在这些程序中都是处于委托状态而必须跟随这些环节继续展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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