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决定之际,若未能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告知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其时效期限的,则起诉时效应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知晓或者应该了解到这一诉讼权益以及起诉时效起开始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范围不应超出从得知或应该了解到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之日起累计最长五年。
对于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案件,自行政行为做出之日算起,如果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不再具备起诉资格。
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知晓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时效应从他们明确了解或应该了解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