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土地权属纷争问题,应交由乡镇或者县级乃至其上一级(包含本行政级别)的各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处理;
若镇、县以及市等地区下属的各地人民法院存在管辖权,亦可接受此类诉讼请求并展开审理。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庭的审级会设定为基层法院级别。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涉及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方面的争议,首先应该先由各当事人之间自行商议解决方案;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