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付款与收款之事宜必须由同等性质的实体共同承担,这是因为根据相关财务准则及法规,财务记账需遵循特定规则。
然而,我们对此并不推荐采取此种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合同拟定的初衷是为解决可能发生的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使其成为司法裁决过程中获得支持和索赔的重要凭证。
然而,一旦合同签订的主体与实际收款方并非同一个体,那么在遭遇问题时,就会面临难以确定合同主体的难题,特别是当交易涉及到借用他人资质的情况下,一旦纠纷发生,不仅要承受行政处罚的风险,甚至可能导致在司法裁决中无法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