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实施监督的主体享有的监督权利特性的不同,可以将监督分为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两类。
其中,国家监督以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坚实后盾,是一种行之有效且受到广泛重视的监督手段。
相较之下,社会监督亦被称为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要涵盖了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以及广大民众等群体对于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实施的监督。
这种监督形式最为显著的特征在于,监督权并不具备“国家权力”的性质,仅仅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社会活动。
(2)依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隶属于同一组织体系,可将监督划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大类别。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所开展的监督活动,是行政系统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类监督中最为频繁、最为直接的一种。
具体而言,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以及审计监督等多种形式。
而外部监督则是由除行政系统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及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
此类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性。
内部监督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之上,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一定程度的外部监督作为保障,同时也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支持;
同样地,外部监督也无法脱离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
唯有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融合,充分发挥两者各自的优势,方能实现监督的最终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