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监护人类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的条件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行为,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如不履行人身照护或者财产照护职责,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将监护职责委托他入,均会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三、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的条件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如果监护人是因为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2、 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主观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观上也有悔改的行为,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被撒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申请恢复自己的监护人资格,未经申请者,不得恢复其监护资格。
4、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继续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的,才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监护人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监护行为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对于被监护人的不同民事情况,所认定的责任也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只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才需要根据实际来设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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