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拘留达35日后,地方检察院仍未批准对其进行逮捕,这意味着他目前所涉及的案件尚不具备逮捕所需的条件,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首先,警方掌握的证据并不充分,无法达到逮捕要求;
其次,可能涉案行为尚未严重到必须采取逮捕措施。当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之后的第7个工作日之内,人民检察院需根据实际情况,即证据是否充足以及罪行是否需要逮捕等因素,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如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犯罪嫌疑人,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地方检察院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