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力以立法形式设立行政许可。
2、根据国家行政法规授权,国务院亦可通过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途径设定行政许可。
在必要情况下,亦可以选择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来设定行政许可。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手段设定行政许可。
4、省级人民政府则可运用其制订部门规章的权限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5、国务院各部委、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党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企业、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均无权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
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