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取乐或寻求精神刺激为不当理由,无辜且毫无道理地攻击陌生人或熟识之人,且行为恶劣者,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无故无理地追逐、阻挠、羞辱、谩骂他人,情节严重者,亦可能触犯此罪名;
强行索取、占有或任意破坏、占据公私财产,情节严重者,同样有可能涉案此罪行;
在公开场合无缘由地引发争端,扰乱正常的公共场所秩序,若情节恶劣,同样也构成寻衅滋事之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