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买期房并签署预售合同时,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关于房屋面积的相关条款;
其次是关于房价、收费标准及付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规定;
再次就是关于房屋质量的各项规定;
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售后物业管理的相关细则;
然后便是关于合同履行的期限以及方式的具体约定;
最后则提到关于产权登记事宜的详细说明。
此外,我们还需对房屋税费的承担进行明确了解,并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做好相应的准备。
值得一提的是,在签订合同时,务必要确认出卖方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