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涉及到属于机密级别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需求申请查阅监控录像资料时,必须先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并在事先填写好“调看监控录像审批表”。
只有经过这些严格的程序,才能被允许进入监控室内进行访问。
访问录像的行为需要提供明确的原因,详细阐述希望访问的时间段、坐标位置以及相关信息等,这些信息应该清晰地传达给监控室的操作人员。
这些工作人员在查看完毕视频后,需将结果详细地告知申请人员。
对于所有访问过的录像资料,监控室的员工有责任将其访问的具体时间和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便日后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
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