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判定规则具体如下:
第一项为当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之中的前车所导致的追尾交通事故,需由后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项则是针对夜间环境下,若前车未按照规定配备尾灯,从而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前车将被判定为负有事故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最后一项则是指在前车于道路上停车之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及设立警示标志的情况下,所引发的追尾交通事故,在此种情形下,前车仍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事故主要责任则应由后车承担。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