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活动应严格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准则:
1.已全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获颁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据已预售的商品房数量核算,预售方需投入相当于项目整体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开发建设资金,且已经明确各项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表;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登记,获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文件;
5.商品房预售方有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预售合同报送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6.商品房预售所获得的所有款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工程建设领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