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遭受外伤之后,做伤势鉴证是有具体时限要求的。
如果具备立即进行伤势鉴证的条件,那么公安机关的鉴证机构将应被委托之便,在24小时内提交鉴定结论,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完整的鉴证报告书。
然而对于伤势较复杂且不符合立即鉴证条件的情形,公安机关的鉴证机构需要在接到委托之日起的七个自然日内提出鉴定结论,并且要在同一日期内向委托人出具完整的鉴证报告书。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