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定标准如下所示:
(一)运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者,将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具备“恶意透支”行为特征者,即持有信用卡之人其具有非法侵占财产之目的,且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者,也将被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对于恶意透支,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若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已经全额偿还了透支款项及其利息,且情节显著轻微者,可依法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