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我国切实加强了对耕地资源的保护工作,坚决防止将其转化为非耕地性质的土地用途。
2、针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情形,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对于经法定程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需遵循"占多少土地,就需要补充多少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这一原则,由占用耕地的相关主体承担起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耕地的责任。
如果在开垦过程中遇到条件限制或无法满足开垦标准的情况,则应按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具体规定,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用,专项用于新耕地的开垦工作。
3、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非农业建设活动必须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能利用荒地的,绝不能占用耕地;
而对于劣质土地的利用,也应避免占用优质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