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身处国外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承担当地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责任,并且必须在服完刑期后才能返回故土。
对于那些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疆界以外犯下罪行之人,即便已经在外国经过民事司法审判程序,但是只要符合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即认为他们依旧构成了犯罪行为,应该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当然,如果这些犯罪分子已经在异邦接受了惩罚,且按照当时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部门可能会酌情考虑是否免除或者减轻对他们的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境外的刑罚力度超过了我国法定刑期,那么只需要让罪犯回到国内,继续执行尚未完成的刑期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