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通常情况下,各公司应当每年举办一次股东大会年会。
然而,当公司董事会成员数量未达到法定要求,或仅占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过半数时,则需在两个月内召开一次临时性股东大会予以补充。
另一方面,若公司尚未弥补的亏损已经达到了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亦应于两月内举行一场临时性的股东大会以应对此等状况。
此外,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同样有权在两个月内召集股东大会进行商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