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挪用资金罪的惩罚措施如下所示:
首先,对于那些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中具有履行职务之便利的员工,倘若他们擅自动用公司所有资金或借予他人,即使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但若将其用于私人用途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者,或是其所涉金额虽大却运用到某种有利可图的商业交易或进行非法活动,那么这些员工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惩罚;
其次,倘若是那些擅自挪用公司中巨额资金而又未能及时归还的员工,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再者,如果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职责的人员,抑或是属于国有性质单位指派非国有单位中的相关人员,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