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要求您缴纳押金,请务必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必要时提交给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处理。
一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事实情况属实,将会勒令贵司在规定期限内全额退还所收押金,同时还可能对其处以最高达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2、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