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当发现以下情形时,有权追究相关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若中介方设置了合同陷阱;
若中介故意隐瞒所提供房产的真实状况;
若中介从中赚取了非理性的高额或低额差价;
若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阶段,中介要求将款项交由其代理人;
若中介方假冒为房屋所有者;
以及,中介方在收取正常中介费用之外,额外收取其他杂项收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