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索贿:
在涉及公职人员职务之职能活动中的行为人,有意识地主动向相关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2)收受贿赂:
行为人通过非正规渠道接受他人赠与的财务资源,并以利用自身权限或影响力为对方谋求利益,此种利益既可能是不当的,亦或者是非瑕疵性的。
(3)收取回扣与手续费:
这是指行为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从第三方获取的经济回报,通常是以折扣、优惠等形式体现。
(4)斡旋受贿:
这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受贿行为,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并非直接参与行贿和受贿的过程,而是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促成双方达成交易,从而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