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如此,若您希望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对对方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这无疑是可行的。
然而,需注意财产保全应满足如下几个必备条件:
首先,须是情况紧迫,如果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将不可避免地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由与利益相关者直接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而非由法院依据自身权力主动实施财产保全手段;
此外,申请人还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有权拒绝其申请。
当事人提起的法律案件必须具有确定的给付请求内容,属于给付之诉的范畴;
另一方面,该行为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
最后,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
当然,在必要的时候,法院也可以根据自身权力自行决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但请注意,如果法院并未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