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当事人因意图对女性施加侵犯而开始实施强奸行为,但在尚未成功之际自行终止该行为者,可视为犯罪行为中的中止行为。
如无任何损害后果发生,则应给予其免于刑事追责的待遇;
但是,如果已有实际损害产生,则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2、强奸罪的未遂状态,主要指涉案人员已着手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来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然而由于其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影响,最终未能实现犯罪目的。
其主要特点在于: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强奸行为。
强奸罪作为一种包含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以及强行性交行为两个方面的复合型犯罪,无论行为人首先实施哪一部分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强奸罪的着手阶段。
此外,犯罪目的未能达成,即强行性交行为并未完全完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