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国家机关在职职工以及离退休人员的死亡事件,其一次性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若逝者属于烈士或者因公殉职,则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金额,再加上逝者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进行发放;
若逝者因疾病而故去,则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金额,再加上逝者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进行发放。
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的资金方面,仍然按照现行的渠道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