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保证金额度可视情形退还归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保证资金具有类同担保的属性,其本身所形成的约定便与主合同紧密相连。
若主合同中的相关义务得到全面妥善地履行,则担保期限内的担保责任即可解除,相应的保证金额度也应予以全数奉还。
具体到合同保证资金这一领域,一般而言,当双方均已基本完成合同内容的履行过后,便可考虑将此部分资金归还给对方。
其次,保证资金是指被用于核算并存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各类具有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对保证资金尚未出台明确且统一的规范,因此,深入研究和探讨保证资金的分类,对于诸如备用金性质的保证资金、预付款性质的保证资金、租赁保证资金、装修保证资金、定金性质的保证资金、享有返还请求权的保证资金以及无双倍返还效力的保证资金等不同类别进行明确区分,从而确定它们各自的法律效力,无疑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