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近期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了调整和改变,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对于实收资本,现已不再将其列为公司营业执照上需记载的内容之一。
根据过去的《公司法》,在申请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时,需要明确载明包括公司名称、住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在内的多项信息。
然而,现行的《公司法》则只要求在营业执照上列示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这五项基本要素即可。
其次,《公司法》已经撤销了对于最低注册资本的设定限制。
在过去的《公司法》中,股东的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才能成立公司。
而现在,只要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足额的出资额,就可以顺利地设立公司。
第三,实缴制转变为认缴制。
最后,关于验资证明的出示问题,现行的《公司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在过去的《公司法》中,股东在缴纳出资之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且出具相应的验资证明。
但是,现行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这项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