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房屋面积的绝对值低于或等于3%(包括3%),则依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也就是说,如果大于计算结果,就需要退还多余款项;
反之,则需补充不足的款项,实现多退少补的原则。
(2)但若是房屋面积的绝对值高于3%,那么购房者有权提出解除合约,同时要求归还已经支付的房款以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3)对于房屋面积的绝对值超过3%的情况,若购房者并不选择退房的方式,并且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且这个差异在3%之内(包括3%),那么超出3%的那部分房款将由开发商负责,换句话说,购房者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便可以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然而,如果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合同所约定的面积,且面积误差比在负3%之内(包括3%),那么这部分房款连同其产生的利息都将由开发商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但是,如果面积误差比超过了负3%,那么超出负3%那部分的房款将由开发商以两倍的金额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