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中,女方请求将其姓名列入房产证中是完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
举例来说,假设在恋爱期间,某位男性单独购置了房屋,那么当两人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表上加上女方的姓名,就可被视为男方单方面愿意将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无偿赠予给女方。
一旦女方的姓名成功记录在案,这便意味着房屋所有权已经产生变动,从而使得这套住房变成了双方共享的财产,并归类于夫妻共同所有。
关于男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若希望在房产证上加入女方的姓名,则需遵循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首先,前往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大厅排队等候,所需支付的费用包括80元的工本费、5元的贴花费以及25元的制图费;
其次,经过大约10个工作日的等待,您就可以在房地产管理局大厅领取全新的房产证,同时,房地产管理局通常也会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您相关事宜;
最后,如果尚未偿还完贷款,您还需要先前往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