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监庭,作为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专门审判监督机构,它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常设办事部门,主要负责审判质效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审判监督,顾名思义,即针对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机制,其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检察院、新闻媒体等外部力量,同时也涵盖了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上下级关系,即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审判监督的具体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由负责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此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监督也是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