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离婚诉讼时,如果原配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那么其中一方负担的债务并不一定会被视为共同债务。
此时需要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来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制法规所定义,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由于受到对方的虐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与之共同生活并选择离家出走,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包括为了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以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方面所产生的费用,都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有义务共同偿还这些债务,并且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因为感情破裂而选择分居生活,其中一方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即使他/她的收入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部分债务也应该被认定为是个人债务。
因此,这部分债务应当由该方当事人自行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