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在其职能范围内所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申请结婚的夫妇的具体情况,负责为他们进行结婚登记并发放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
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最后,针对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国家婚姻登记机关也需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办理离婚手续,并向他们详细解释有关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