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商品房违反相关法规进行预售活动时,其可能遭受以下严厉处罚措施:
首先,如果仅销售1套商品房并且所收到的定金或购房款项总额尚未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那么违法方将被依法没收全部非法所得收益,同时还需承担支付预付款金额0.5%作为罚款的法律责任。
其次,若在短时间内销售了2套至5套商品房,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购房款项总额超出了五十万元人民币但尚未达到三百万元人民币这个标准,同样需要面临上述惩罚。
最后,如果违规方累计销售数量超过5套,或者所收取的定金或购房款项总额已经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被依法没收所有非法所得收益,以及承担支付预付款金额0.8%作为罚款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预售合同提交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