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审判标准为:
1.针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刑罚的案件,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若行为人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或者曾经从事过营利性活动,并且涉及到的金额在三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时,基准刑法应为拘役刑;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那么基准刑法将变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每增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此外,如果行为人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并且涉及到的金额在一点五万元人民币以上但不超过两万元人民币时,基准刑法也应为拘役刑;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两万元人民币,那么基准刑法将变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每增加三千五百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2.针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具体涉案情况如下:
若行为人挪用资金达到了三十万元人民币或者虽然没有达到这个数字但是已经有三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未能归还,那么基准刑法应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每增加八千五百元人民币的挪用资金数额或者每增加四千五百元人民币的未归还数额,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另外,如果行为人挪用了十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者虽然没有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但是已经将一点五万元人民币用于非法活动并且这些资金尚未归还,那么基准刑法同样应为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每增加五千元人民币的挪用资金数额或者每增加二千元人民币的未归还数额,刑期将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