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许可的撤回,需遵循以下严谨而完善的步骤流程:
首先,启动撤销程序。
若是在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抑或是受到广大民众的检举告发,负责做出行政许可决策的政府部门或其上级领导机构,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启动撤销该项行政许可的程序。
其次,立案。
当撤销程序正式启动之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责任指派至少两位工作人员来负责此案件的具体办理事宜。
接下来,便是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环节。
第四步,调查结束后,需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这份报告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主要事件的详细描述、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决定的建议等等。
然后,进入听证阶段。
最后,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调查所得出的结论,相关行政机关将作出是否撤销行政许可的最终决定。
倘若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则需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向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进行送达。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